吳X與張X婚后于一九八四年生育一子吳子,吳X、張X、吳子一家三口均系先天性聾啞人。吳X與張X生前在重慶市南岸區XX路XX號有夫妻共有房屋一套。二〇〇八年九月張X死亡,二〇一一年八月吳子死亡,二〇一四年六月吳X死亡;張X、吳X的父母均分別先于他們死亡,吳子死亡時未婚、無子女,吳X在張X死亡后一直未再婚。吳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分別先于其死亡,吳X生前系家中獨生子女,無兄弟姊妹。因其一家三口均系殘疾人,故平時生活均由張X的四個兄弟姊妹張甲、張乙、李丙(為與張X從小一起共同生活的堂姐)、張丁照顧,特別是吳X與張X年老多病后,張X的上述四個兄弟姊妹更是加大了對他們照顧和扶養的力度,直至張X、吳子、吳X一家三口先后死亡后的后事也是張X的四個兄弟姊妹一手操辦的。現李丙因申請取得吳X與張X的上述夫妻共有房屋(房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向本處申請辦理取得遺產公證。
李丙按公證處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出具相關證明,當李丙到吳X、張X生前所在單位和吳X、張X、吳子一家生前居住所在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李丙是吳X(含張X、吳子)繼承人以外的,對吳X(含張X、吳子)扶養較多的人的證明時,吳X、張X生前所在單位和吳X、張X、吳子一家生前居住所在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經過調查和核實,均不認為李丙是唯一的吳X(含張X、吳子)繼承人以外的,對吳X(含張X、吳子)扶養較多的人,而認為張X的四個兄弟姊妹張甲、張乙、李丙、張丁均是吳X(含張X、吳子)繼承人以外的,對吳X(含張X、吳子)扶養較多的人,并據此分別出具了證明。而此時的情況是:張甲已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后于吳X死亡,張乙、李丙、張丁健在;李丙表示要求取得上述房產;張乙、張丁均表示放棄取得上述房產。
公證員發現,若受理該公證事項,還有幾個法律問題需要很好的理解:
首先是對繼承法第十四條中“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如何理解?
二是已死亡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本公證事項涉及的“張甲”),其可分給適當的遺產的權利是否可由該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本公證事項涉及的“張乙”和“張丁”),其可分給(取得)適當的遺產的權利是否可以自愿放棄?
四是如何來權衡分給適當的遺產的量,是部分、一半還是可以全部分給?
五是辦理本公證事項法條、法規和司法解釋的適用?
首先,對繼承法第十四條中“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第31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按相關法律釋義及實用指南的理解如下:“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在經濟上資助、生活上扶助的,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之外的公民。這種扶養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覺自愿提供的幫助。給予此類人分得遺產的權利,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贍養老人、扶殘濟困等傳統美德的肯定和鼓勵。具有顛覆性(當然也存在合理性)的是,按相關法律釋義及實用指南的理解,對“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要根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具體情況和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所盡的義務等方面作分析和處理,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以外的人,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大于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以取得遺產中的相當數額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扶養照料的,其遺產也可以由扶養照料被繼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讓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只是在我們的公證實踐中,只要被繼承人存在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一般就沒有考慮適用“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其次,是已死亡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其可分給適當的遺產的權利是否可由該人的繼承人繼承的問題?之所以提出此問題,是因為上述公證事項涉及了后于吳X死亡的張甲是否能夠根據繼承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吳X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注意,解釋中強調的是扶養較多的“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認為這個資格是排它的,是以“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生存為前提的。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問題有明確的規定,而恰恰對本問題無明確規定,而從相關法律釋義及實用指南的理解來看:這種扶養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覺自愿提供的幫助。給予此類人分得遺產的權利,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贍養老人、扶殘濟困等傳統美德的肯定和鼓勵。扶養較多的本人只有在被扶養人先于其死亡,且本人尚生存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此主張,并繼而或取得適當的遺產。而扶養較多的本人的法定繼承人是不能代替扶養較多的本人在被扶養人死亡的情況下,提出此主張或取得適當的遺產的。而至于扶養較多的本人在被扶養人先于其死亡的情況下,而本人卻在之后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該可以允許扶養較多的本人的監護人以扶養較多的本人的名義提出此主張或取得適當的遺產。由此得出,張甲因后于吳X死亡,因此時吳X的遺產尚未分割,張甲也未提出分割(分給適當的遺產)的要求,其可分給(分得被繼承人)適當的遺產的權利自然喪失;也因此,在本公證事項辦理過程中,未將張甲列為吳X、張X、吳子的繼承人以外的,對吳X、張X、吳子扶養較多的人。
第三,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其可分給(取得)適當的遺產的權利是否可以自愿放棄?根據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認可“自愿放棄繼承權(或代為繼承權、或轉繼承權)”的法律行為推斷,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其可分給(取得)適當的遺產的權利是可以自愿放棄的。
第四,是如何來權衡分給適當的遺產的量,是部分、一半還是可以全部分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你院(1991)民請字第21號關于沈某某訴馬某某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和卷宗均以收悉。經研究認為,沈某某與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分給沈某某適當的遺產。根據沈戴氏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等情況,沈某某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遺產,包括對已出典房屋的回贖權。至于是否允許回贖,應依照有關規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以上意見,供參考。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認識到,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分給適當的遺產的量,可以是全部遺產。
因此,辦理本“取得遺產”公證事項的法律適用,涉及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司法解釋《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等。
以上法律問題解決后,本處受理了此項取得遺產公證事項,并進入材料收集階段。雖然有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調查核實材料為證,并通過中國公證協會公證遺囑備案查詢平臺進行了查詢;但公證員還是采取了登報方式就相關事項進行了15天的公告;最大限度的就相關事項進行公示,主要是盡量發現被繼承人是否存在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及所涉及的相關問題等;而15天公告期,也無具體法律規定和依據,只要能合理達到公示的目的即可。
進入公證書撰寫階段,因無具體文書格式比照,公證員于是結合現有要素是公證書格式,參照以前的相關公證書格式,對本公證事項的公證書進行了撰寫。
一是將公證事項表述為“取得遺產”,主要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處有“取得遺產”的表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此處有“取得遺產”的表述。
(三)司法部公證律師司一九八七年下發的《公證書格式(征求意見稿)》中,第十四式為《取得遺產證明書》格式,雖然公證書正文中無 “取得遺產”的表述,也無公證事項為“取得遺產”的表述,但當時此格式即可指導對應適用于辦理上述取得遺產公證事項類的情況。
二是根據公證事項確認表述為“取得遺產”,本公證員認為本公證事項申請人表述為“取得遺產人”為宜;而“死者”或“被取得遺產人”在此種情況下表述為“被繼承人”顯然不妥,筆者認為以表述為“遺產人”為宜,簡潔明了;而且相關新舊公證書格式對此也無規定、指引或比照。
辦理此取得遺產公證事項僅僅是一種嘗試,還有很多不足,也有許多值得總結和改進的地方。雖然相關房屋交易中心在收到此公證書后出現過一點小插曲,因為他們還從未見過這種公證書,但通過房屋交易中心向其上級主管部門請示、調研和與我處溝通,后來從當事人反饋的信息,本公證書已被房屋交易中心接受,并已順利辦理過戶手續。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釋義及實用指南》(2015年1月第1版),主編:吳高盛,副主編: 劉淑強、周勁松,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及實用指南叢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