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稿)和一份正本歸檔。此外,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時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發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以附外文譯文。
上一篇:公證書的復查、救濟有哪些步驟
下一篇:北京市辦理民間借款公證的注意事項
相關新聞
發表評論
要發表評論,您必須先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