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問題如下,
1)。是否只要我母親(妻子),我(女兒),兩天前往公證處辦理改名手續: 我父親名(已故)改我母親名,我(女兒)愿意放棄這套房子給我母親(妻子)。
2)。所帶材料是否如下:身份證,戶口簿(被注銷戶籍的戶口簿, 我母親,父親戶口住址一致),購房合同,房產證, 遺囑(沒有) 婚姻狀況材料, 是否就是我母親和父親的結婚證? 我是女兒,未婚,我沒有婚姻材料,我就不需要提交婚姻狀況材料?
3)。 親屬關系證明表 (此項是您回復中提到的)請問這個是專門去派出所開的證明嗎?
4)。請您看下, 還有其他的遺漏的材料嗎 ? 另 大概需要帶多少費用辦理 盼復,謝謝您 附錄: 我父親和父親的哥哥在多年前購入一套普通住房(非商品房),戶主寫的是我父親和父親的哥哥兩個名字。 現我父親已過世,想轉給我母親(房產證上母親的名字替代父親名字)。父親的哥哥戶口在外地,現居住外地。我父親母親就我一個女兒(未婚),北京戶口居住在北京。
在線回答:
您好!所有繼承人前來辦理繼承公證后我們會按規定出具公證書,繼承人拿著公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去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繼承人無需提供婚姻狀況材料,被繼承人應提供婚姻狀況材料;親屬關系證明表應由被繼承人和所有繼承人的人事檔案保管單位開具;所有繼承人帶齊上述基本材料來申請后如公證員另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請給予配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