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有一處房產,現在轉讓給A,已經公證處公證,但是未過戶,A現在有房產證、合同,并已經還清全款。
現在,由于B自身的經濟問題被起訴,該處房產被法院財產保全。
A現在應該怎么做才能使自身損失降到最低?
回答一:
公正理論上來說只會產生較強的證據效力,因為房產的產權還沒有變更,因此公正本身是不能對抗法院的保全或者以后的執行的。A有房產證是沒用的,因為房產證不是A的名字;合同是不管用的,因為合同是對人的不是對世的,也就是說這個合同只在兩個人之間有效力。
現在的辦法是
1.A去說服B,讓B拿出錢來把自己欠的錢還上,這樣房產就不用被執行了,畢竟法院拍賣房產的話會減損房屋的價格(市值200萬左右的房子可能只會拍個150萬~170萬吧,因為這種房子不能貸款而且好多人害怕有什么糾紛不敢買)。
2.合同上如果寫明了交房日期,過了日期立馬起訴B,主張B違約,這樣也可以申請保全,B要么還錢,要么房子拍賣后A也可以分到一份(前提是這個房子沒有設立抵押權)。
3.錢給了B,B又不交房子,A是肯定有債權的,如果B很有錢,那就不要怕。但是如果B就是沒錢,你跟一個窮光蛋是不能談債權責任的,他就是沒錢,也就只能認倒霉了。
回答二:
現在最好向法院提出查封異議,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戶,因為你是公證合同,能直接強制執行的。這樣,程序上,你可能還快些。前提是合同在查封前就簽訂公證的,否則,只能起訴B合同違約了。